信息分类 |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 发文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19-06-04 09:11:24 | 文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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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全面依法治国战略,健全依法决策机制,确保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贵州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程序规定》、《遵义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公布、执行、监督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有关突发事件应对重大行政决策的决策程序,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及重要规范性文件包含重大行政决策内容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包括以下事项:
(一)制定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区委重要决议、决定和工作部署的实施意见;
(二)研究需要报告市政府或者提请区委、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重大事项;
(三)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安排重大专项资金;
(四)编制或调整各类总体规划、重要的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
(五)制定政府规章、重要的规范性文件;
(六)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制定与重大调整;
(七)政府重大投资和建设项目、国有资产处置方面的重大事项;
(八)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的制定或调整;
(九)制定涉及全区经济发展、改革开放和社会稳定等方面的重大措施;
(十)与公共安全直接相关的重大行政措施的制定与调整;
(十一)其他需由区政府决策的关系基础性、战略性、全局性重大事项。
第四条 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应当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作为法定程序,并坚持以下原则:
(一)科学决策原则。坚持从实际出发,运用科学方法,尊重客观规律,保证决策符合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实际和需要。
(二)民主决策原则。坚持民主集中制与行政首长负责制相结合,贯彻群众路线,保障人民群众通过多种途径参与决策,保证决策符合最大多数人的利益。
(三)依法决策原则。坚持各项决策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规定,保证决策权限合法、程序合法、实体合法。
第二章 决策启动
第五条 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启动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区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区政府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经政府分管副区长审核后报区长确定;
(二)区政府分管副区长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报区长确定;
(三)区长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直接进入决策程序;
(四)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区委或者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有关决议、决定的实施意见,由区长确定后直接进入决策程序;
(五)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通过建议、提案方式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由区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意见,经区政府分管副区长审核后报区长确定;
(六)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某些重大事项需要区政府决策的,可以向区政府提出决策建议。区政府办公室应当在审查后将合理的建议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经区政府分管副区长审核后报区长确定。
第六条 依照法定职权确定或者由区长指定负责承办决策的调研、方案起草与论证等前期工作的单位为决策承办单位。
第七条 决策承办单位对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开展调查研究,全面、准确掌握决策所需的信息,拟订决策备选方案。对需要进行多方案比较研究的决策事项,应当拟订两个以上可供选择的决策备选方案。
第三章 公众参与
第八条 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外,均应以适当方式引导公众参与,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根据该决策对公众影响的范围和程度,采取公示、调查、座谈、论证、听证等形式,充分听取公众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
征求公众意见,应当综合考虑地域、民族、职业、专业、受影响程度等因素,合理选择征求意见对象。
第十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可以通过报纸、广播、电视、政府门户网站等媒体进行公示。
公示内容应包括:决策事项名称及主要内容、基本情况说明、决策依据和理由、反馈意见方式和时间以及应当公示的其他内容。
公示的期限一般不少于20日,特殊情况的,不少于7日。
第十一条 在公众参与的过程中,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全面、客观地听取各方面的意见,特别是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反对意见和修改意见,严禁只听取赞成的意见,严禁漏报、瞒报反对意见和修改意见。
第十二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将公众参与的情况进行归纳整理,形成书面报告,连同决策事项一并提交区政府审议。报告应当提出明确的结论性建议意见。
公众参与的结果作为区政府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之一,对公众提出的合理意见应予采纳。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对条件不成熟或其他原因未能吸纳的公众意见,视情况以适当方式说明理由或作出解释。
第十三条 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听证会:
(一)对辖区内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
(二)涉及公众重大利益的;
(三)公众对所拟决策事项有重大分歧的;
(四)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
(六)决策机关认为应当听证的。
听证程序按照《红花岗区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听证会形成的听证报告应当作为政府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专家论证
第十四条 区政府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咨询专家库,入库专家由区政府各部门根据工作职责和行业特点提出候选人名单报区政府审定。
相关专家负责对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进行咨询论证,并实行动态管理和相关利益回避制度。
第十五条 遴选参与重大行政决策论证的专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纪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
(二)具备从事相关工作所要求的中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三)具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熟悉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
(四)能够按时参加并完成委托的有关论证工作;
(五)具有较高的社会公认度,公正诚信,能够客观、独立、负责地提出论证意见。
第十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应当从以下方面进行论证:
(一)必要性研究;
(二)科学性研究;
(三)可行性研究;
(四)经济社会效益研究;
(五)执行条件研究;
(六)对环境保护、居民健康及生产安全、社会稳定等方面的影响研究;
(七)负面影响可控性研究;
(八)其他必要的相关因素研究。
第十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专家论证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决策事项承办单位从区重大行政决策咨询专家库中选择咨询论证专家,提出专家组建议人选报区政府确定;
(二)决策事项承办单位根据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性质、内容、复杂程度、时间要求等实际情况,给予专家组比较充分的研究时间,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并提供论证所需的资料;
(三)参加决策论证的专家在充分了解政策背景、决策目标等信息的基础上,在指定时间内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进行相关研究,出具书面论证意见;
(四)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将专家组书面意见连同决策事项一并提交区政府审议。
第十八条 参加重大行政决策论证的专家,享有查阅相关档案资料、列席相关会议、参加相关调研活动等权利,对提出的论证意见署名负责,并服从监督管理,承担应尽的保密等义务。
第十九条 参加决策论证的专家一般不少于3人。涉及面较广、争议较大或内容特别复杂、敏感的重大行政决策,参加决策论证的专家一般不少于5人。
第五章 风险评估
第二十条 重大行政决策可能带来如下后果的,作出决策前应进行风险评估:
(一)社会稳定风险,可能引发复杂社会矛盾、群体性事件或过激敏感事件等不稳定因素的;
(二)生态环境风险,可能造成重大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或者次生自然灾害等不良影响的;
(三)生产安全风险,可能造成重大生产安全隐患的;
(四)财政金融风险,可能造成大额财政资金流失、带来重大政府性债务、导致区域性或系统性金融风险隐患的;
(五)网络舆情风险,可能引起互联网、微信、微博等大范围网络舆论恶意炒作的;
(六)可能引发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社会安全的其他风险。
第二十一条 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确定评估主体、需评估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二)成立评估小组,制定评估方案,明确评估目的、标准、步骤与方法;
(三)采取公示公告、问卷调查、实地走访或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征求意见会等方式听取各方意见;
(四)根据社会反映和征求意见情况,对决策草案进行深入研究,详细查找社会稳定风险点,并对其进行综合分析、预测研判;
(五)针对分析论证情况,按照决策实施后可能对社会稳定造成的影响程度确定风险等级;
(六)针对不同风险等级制定相应防范措施;
(七)提出风险评估报告。
第二十二条 风险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评估事项和评估过程;
(二)各方意见及其采纳情况;
(三)决策可能引发的社会稳定风险;
(四)风险评估结论和对策建议;
(五)风险防范和化解措施以及应急处置预案。
第二十三条 对评估报告认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存在高风险的,应当区别情况作出不实施的决策,或者调整决策备选方案、降低风险等级后再行决策;对存在中风险的,待采取有效的防范、化解风险措施后,再作出实施的决策;对存在低风险的,可以作出实施的决策,并做好解释说明工作,妥善处理相关群众的合理诉求。
第六章 合法性审查
第二十四条 区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工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及相关单位配合做好合法性审查工作。
第二十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向区政府法制机构报送重大行政决策备选方案,应当一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决策备选方案说明
(二)与该决策有关的法律政策依据;
(三)与该决策有关的统计数据、调查分析、可行性研究和风险评估报告等;
(四)与该决策有关征求意见的报告;
(五)进行合法性审查时需要的其他材料。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对上述材料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
第二十六条 区政府法制机构收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承办单位提交的决策备选方案和相关材料后,应当组织有关人员和区政府相关法律顾问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二十七条 合法性审查的主要内容:
(一)决策主体是否于法有据;
(二)决策程序是否依法履行;
(三)决策内容是否依法合规。
第二十八条 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查研究或通过召开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进行。
第二十九条 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时限为10个工作日;情况复杂的可适当延长,原则上不超过2 0个工作日;有特殊要求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 区政府法制机构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结束后,按照以下类别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一)不属于区政府法定职权范围的,建议决策提请单位依法向有审批权限的机关报批;
(二)未履行法定程序或者履行程序不符合规定的,建议补正或者重新履行相关程序;
(三)决策备选方案或风险防范化解处置措施等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政策规定的,建议进行修改。
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会议讨论。
第三十一条 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意见,只供内部使用,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向外泄露。
第七章 集体讨论决定
第三十二条 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由区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三十三条 列入区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决策备选方案及说明、决策的法律依据;
(二)征求公众意见及吸纳情况;
(三)专家论证意见;
(四)风险评估意见;
(五)合法性审查意见;
(六)其他有关材料。
第三十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集体讨论决定,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区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审议的重大行政决策备选方案及相关材料,区政府办公室至少于会前1天送达与会人员。与会人员要认真熟悉材料,酝酿意见,做好发言准备;
(二)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承办单位主要领导在区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上,汇报决策备选方案及其法律法规政策依据、履行决策法定程序的有关情况、各方面提出的不同意见及研究处理情况等;
(三)会议组成人员充分发表意见;
(四)会议主持人根据会议讨论情况,对讨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作出同意、不同意、修改及再次讨论的决定;
(五)区政府办公室如实记录会议主持人和其他会议组成人员的意见、会议讨论情况和决定,形成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签发。
第三十五条 会议主持人作出通过决定的,由主持人或其授权的区政府领导签发。作出修改决定的,属一般性修改的,修改后由会议主持人或其授权的区政府领导签发;属重大原则或实质内容修改的,应按程序重新审议;作出再次审议决定的,应按程序重新审议。
第三十六条 区政府通过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需经市政府、区委批准或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的,按程序报请审议决定。
第八章 决策执行与监督
第三十七条 区政府办应当及时对 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工作任务和责任分解,明确决策执行单位和工作要求。
第三十八条 决策执行单位应当根据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具体要求,制定决策执行方案,明确主管领导责任、具体承办机构和责任人,全面、及时、正确地贯彻执行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确保决策执行的质量和进度,不得拒不执行、不完全执行、推诿执行、拖延执行。
第三十九条 区政府办负责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的检查、督促、考核等工作,通过跟踪检查、督促催办等方式,了解和掌握决策执行的情况、进度和存在的问题,并及时向区长报告。
第四十条 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对决策职责履行和行政效能的监察,对决策事项执行不力、偏离决策目标和内容等行为,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四十一条 建立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价制度,通过抽样检查、跟踪调查、评估等方式,及时发现决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适时调整和完善决策。
决策执行单位发现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所依据的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或者因不可抗力导致决策目标部分或者全部不能实现的,应当及时向区人民政府报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有不适当的,可以向区政府提出。区政府应认真研究,并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继续执行、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者修改决策的决定。
第四十二条 区政府办应当建立区人民政府重大事项决策档案,内容包括提请审议的决策备选方案草案和说明等有关材料、会议纪要或会议专项记录以及决策执行情况执行过程中监督和反馈修正等有关材料。
第九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三条 建立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不依法决策或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格追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有下列情形之一,并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害后果的,依照国务院《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十九条第㈠项的规定,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公务员给予处分:
(一)应当听证而未听证作出决策的;
(二)应当进行风险评估布未评估的;
(三)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仍作出决策的;
(四)未经集体讨论作出决策的。
第四十五条 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决策而不作出决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依照国务院《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区政府各部门,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公布、执行、监督等活动,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1月15日